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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7566429/- 著录日期 2017-07-26 文 号 崇环听告字〔2017〕1号 名 称 2836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明县东江商务宾馆)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崇左市环保局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2836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明县东江商务宾馆)
崇 左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崇环听告字〔2017〕1号
宁明县东江商务宾馆:
2017年6月26日崇左市环境监察支队根据宁明环境保护局《关于请市局委派环境监察人员协助开展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的请示》,对你宾馆展开调查,发现你宾馆在宁明县县城(明江)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违法建设了东江庄园。
认定以上事实证据有:1. 2017年6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陈斌);2.2017年6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陈鸿鹏);3. 2017年6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农建波);4.工作人员信息证明;5.现场检查(勘查)笔录(陈斌);6.宁明县东江宾馆(东江庄园)现场勘查示意图; 7.2017年6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8.现场照片13份;9.宁明县东江商务宾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明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2〕253号);11.宁明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报批稿);12.宁明县东江商务宾馆(东江庄园)与宁明县县城(明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地理位置关系图。
你宾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的规定及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有关精神,告知如下:对你宾馆处以壹拾贰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宾馆有权要求听证。你宾馆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宾馆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人:莫梅华 电 话:7827399
地 址:崇左市城南八路 邮政编码:532299
28365
2017年7月26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宁明县环境保护局,崇左市环境监察支队。
28365办公室 2017年7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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