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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7566429/- 著录日期 2017-06-27 文 号 崇环查字〔2017〕1号 名 称 28365查封决定书(宁明县东江商务宾馆)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崇左市环保局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28365查封决定书(宁明县东江商务宾馆)
崇 左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查 封 决 定 书
崇环查字〔2017〕1号
宁明县东江商务宾馆:
社会信用代码:92451422L766408831
地址:宁明县城中镇兴宁大道东沙场地税局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陈斌
我局于2017年6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宁明县东江商务宾馆餐饮部东江庄园位于宁明县东江商务宾馆南面明江河中,以一艘餐饮船为主体,船上设有厨房、包厢、卡座,并在岸边配套建设男女卫生间各一间。东江庄园(船)在宁明县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距离宁明县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约500米。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
(二)2017年6月26日28365现场监察记录1份;
(三)2017年6月26日2836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四)2017年6月26日28365现场调查询问笔录(陈斌、陈鸿斌、农建波)3份;
(五)现场相片11张;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明县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3〕253号)复印件1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东江庄园厨房操作间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附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为20日(时间从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以原地封存的方式,存放于东江庄园餐饮船上,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否则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被查封的设备、工具造成的损失,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崇左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28365
2017年6月27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宁明县环境保护局。
28365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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