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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7566429/- 著录日期 2016-09-19 文 号 名 称 2836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分公司)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崇左市环保局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2836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分公司)
崇 左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崇环罚告字〔2016〕5号
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分公司:
我局城市工业分局于2015年12月28日在常规例行检查工作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5年9月将原已停产的四氧化三锰车间通过改变部分生产设备的方式改造为以生产高纯硫酸锰产品的项目,存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000吨四氧化三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2.关于同意年产10000吨动力电池用高纯硫酸锰项目备案的批复;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5.建设项目(非矿工企业类)现场监察记录(覃宝煌) ;6.关于责令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分公司停止高纯硫酸锰项目建设的通知;7.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分公司高纯硫酸锰项目整改情况的汇报;8.2016年9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闫冠杰);9.现场照片4份;10.生产车间平面布置图;11.2016年9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闫冠杰);12.2016年9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蓝章宁);13.营业执照正副本;14.身份证复印件(马诗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潘玉霄 电 话:7827399
地址:崇左市城南八路 邮政编码:532299
28365
2016年9月19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市城市工业区分局。
28365办公室 2016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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