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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7566429/- 著录日期 2016-10-28 文 号 名 称 28365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28365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根据《法制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中发〔2015〕36号)和《崇左市建立市本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崇政办发〔2016〕35号)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属各执法机构。
三、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各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四、应当对社会公示的内容
(一)执法主体: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示本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名称、执法权限、执法区域、执法人员资格,接受社会监督。
(二)执法权限:及时公示本部门的权力事项。
(三)执法依据:主动公示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标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事业单位要主动公开委托执法的依据、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委托执法的期限、委托机关等信息。
(四)执法程序:行政机关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步骤、执法顺序、执法时限和执法方式,结合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要求,完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体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公示。
(五)执法结果:行政执法机关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要全文公示。
(六)救济方式: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要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五、公示的方式
(一)对所有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都要在本局网页上公开。
(二)开辟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发布会、印发宣传材料等,向公众发布。
六、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七、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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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0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