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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7566429/- 著录日期 2016-08-18 文 号 崇环罚字〔2016〕4号 名 称 28365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扶绥县海球纸业有限公司)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崇左市环保局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28365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扶绥县海球纸业有限公司)
广西扶绥县海球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589842162N
法人代表人姓名:蒙贵喜
地址:崇左市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扶绥县渠黎镇)
广西扶绥县海球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16年6月30日我局环境监察支队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6万吨生活用纸项目存在于2014年3月10日未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现已完成建设一期年产2万吨普通生活用纸生产线及部分配套设施的违法行为。
认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16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蒙贵喜);
(二)2016年7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黄树冰);
(三)2016年6月30日现场监察记录;
(四)2016年6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
(五)现场照片6份;
(六)项目位置图及总平面布置图;
(七)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副本;
(八)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及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8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期间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报告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崇环告字〔2016〕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崇环听告字〔2016〕3号)及《28365文书送达回执》(〔2016〕43号)证明。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对你公司处以五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财务部门提供企业银行开户名称、帐号、开户行等信息,并按照“广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的规定缴纳罚款。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同时抄报崇左市环境监察支队,崇左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我局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崇左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8365
2016年8月18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扶绥县环境保护局,崇左市环境监察支队。
28365办公室 2016年8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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