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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7566429/- 著录日期 2017-08-01 文 号 名 称 关于《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审批权限的通知》的解读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崇左市环保局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关于《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审批权限的通知》的解读
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核发实施主体为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为做好《管理规定》实施后第一批新的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印发《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审批权限的通知》,现对其解读如下:
一、印发的背景依据
2014年,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崇政发〔2014〕11号),明确市城市工业区范围内项目的排污许可证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各县(市、区)范围内项目的排污许可证由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此规定与2016年出台的《管理规定》相关条款不完全一致。为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核发实施主体,印发《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审批权限的通知》。
二、明确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核发实施主体为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明确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明确28365城市工业区分局作为28365派出机构,仍负责实施城市工业区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
(四)明确《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崇政发〔2014〕11号)关于崇左市本级主动下放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项目相关规定作废。附件: